答:在選擇保健食品劑型和確定規格時,申請人應根據配方組成、食用方法、適宜人群等,對原輔料的理化性質、生物學特性、劑型選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充分闡述劑型選擇和規格確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同時,對于同一產品,原則上不得制成兩種劑型或分別成型。崩解、溶散等物質釋放方式異于一般片劑、膠囊、顆粒、粉劑、口服液等的特殊劑型,應有充足的科學依據作支持。以舌下吸收的劑型、噴霧劑等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劑型;對于不能一次性食用完畢,需反復多次開啟食用而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產品,應明確開啟容器后的貯藏方法,并有充足的科學依據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