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妥善解決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問題,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2003〕121號)和原衛生部《關于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普通食品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12〕8號)等規定,在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專題研討的基礎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擬對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規定如下:
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政策情況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允許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養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執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現征求你局意見,請于7月11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司。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監三司
2014年6月26日